自治区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
“减税礼包”助小微企业轻装上阵
2月1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治区日前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在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微企业减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按50%的最高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等,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此次自治区实施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突出普惠性实质性降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此项政策惠及自治区98%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放宽至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从业人数2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此项政策惠及自治区96.4%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就是说,绝大部分自治区企业主体都能够享受政策红利。
据了解,已经依法享受原有资源税、房产税等6个地方税和2项附加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按照此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享受优惠。